李赞祥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交通事故赔偿
来源:李赞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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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公交车违章行驶,致使刘某八级、十级伤残,公交车全责,刘某无责。刘某治疗出院后,但公交车公司及保险公司拒不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刘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判决原告胜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必需品消费,公交车公司支付鉴定费。

律师点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交车公司全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剩余部分公交车公司承担。

法条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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