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于2006年将户口迁入被告(1)为户主的户口簿内,原告2008年与前妻离婚,不在被拆迁处居住。
2011年,被拆迁处根据政府文件拆迁,被告(1)与被告(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根据当地文件,认为自己有享有安置资格,和被告(1)签订差价购买协议,多购买了50平米的房屋。
2018年分配安置补偿房屋时,原告才得知没有自己的房屋,原告向被告(1)索要,被告(1)拒不返还,原告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2)对原告补偿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或者补偿原告652400元,原告与被告(1)间款项往来可另行计算。
律师点评:根据当地政府拆迁文件,原告享有安置资格,属于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置对象,被告(2)应当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对原告进行安置。
法律延伸: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